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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4执5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南漳县水利局与樊永生执行裁��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漳县水利局,樊永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4执5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漳县水利局。组织机构代码01119174-6号,住所地南漳县城关镇凤凰大道。法定代表人:江蛟,南漳县水利局局长。被执行人:樊永生。南漳县水利局申请执行樊永生水利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2017)鄂0624行审104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涉及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房屋,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未提供违法建设的房屋现实价置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相关材料,本院给申请执行人下达履行指定行为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未提供相关材料,申请执行人按照通知要求提供以上相关材料后,本院将依法组织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7)鄂0624行审104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军审判员 程实忠审判员 尤明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明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