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执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赵选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万泽物流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赵选凯,赵世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5执9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号,组织机构代码90283499-5。负责人:曾义,该分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宋鹏,重庆允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重庆万泽物流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桃花大道15号,组织机构代码69390719-X。负责人:艾玲,该分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赵选凯,男,199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被执行人:赵世荣,男,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万泽物流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以下简称万泽长寿分公司)、赵选凯、赵世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等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截止2017年8月25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10000元及诉讼费、迟延履行金。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葵代理审判员 陈瑶代理审判员 刘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