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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4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陈海朋与陈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朋,陈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4728号原告陈海朋,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现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陈佳,男,1988年1月21日出生,满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现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海朋诉被告陈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人民调解员张德志调解,原告陈海朋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陈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朋撤回对被告陈佳的起诉。审判员  李亚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