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4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陈海朋与陈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朋,陈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4728号原告陈海朋,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现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陈佳,男,1988年1月21日出生,满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现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海朋诉被告陈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人民调解员张德志调解,原告陈海朋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陈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朋撤回对被告陈佳的起诉。审判员 李亚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