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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执字第11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惠安县螺城镇人民政府、泉州华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安县螺城镇人民政府,泉州华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泉执字第11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惠安县螺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惠安县螺城镇。法定代表人戴金电,镇长。被执行人泉州华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螺城镇。法定代表人魏传瑞,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惠安县螺城镇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泉州华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4)泉民初字第19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泉州华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在惠安县,应将本案移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4)泉民初字第1904号民事判决书指定惠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梅影审 判 员  陈建宇代理审判员  陈小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