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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6民初2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文辉诉被告李龙燕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辉,李龙艳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6民初2731号原告:刘文辉,男,2005年7月7日生人,满族,农民,住丰宁满族自治县。法定代理人:刘凯,男,1981年1月4日生人,汉族,农民,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被告:李龙艳,女,1982年7月22日生人,满族,农民,住丰宁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文辉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自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 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