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6民初2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文辉诉被告李龙燕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辉,李龙艳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6民初2731号原告:刘文辉,男,2005年7月7日生人,满族,农民,住丰宁满族自治县。法定代理人:刘凯,男,1981年1月4日生人,汉族,农民,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被告:李龙艳,女,1982年7月22日生人,满族,农民,住丰宁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文辉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自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 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