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9民初6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邱远贤与徐永全刘勇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亚贤,徐永全,刘勇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6616号原告:邱亚贤,女,196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被告:徐永全,男,196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卫东,重庆市北碚区歇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勇,男,196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卫东,重庆市北碚区歇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邱亚贤与被告徐永全、刘勇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原告邱亚贤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永全、刘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邱亚贤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邱亚贤撤回对徐永全、刘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24元,减半收取为1312元,由原告邱亚贤负担。审判员  邹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夏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