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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7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某、罗某与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罗某,韦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7民初444号原告:张某,住址甘肃省徽县,现住徽县。原告:罗某,住址甘肃省徽县。被告:韦某,现住徽县。关于原告张某、罗某诉被告韦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亦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文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博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