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文贵与被执行人辽宁东戴河新区管理委员会补偿款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贵,辽宁东戴河新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执51号申请执行人:张文贵。被执行人:辽宁东戴河新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绥中县。法定代表人:马茂盛,该管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补偿款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16)辽14行初190号行政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存款,并依据(2016)辽14行初190号行政调解书确定的内容给付了申请执行人补偿款。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2016)辽14行初190号行政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申请费人民币443元(已交纳)由被执行人辽宁东戴河新区管理委员会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晓勇审判员 姜亦纯审判员 彭建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才跃东本裁定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