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4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地坤申请执行花意秀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地坤,花意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4执213号申请执行人刘地坤,男,汉族,住商城县。被执行人花意秀,男,汉族,住商城县。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刘地坤与被执行人花意秀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我院作出的(2016)豫1524民初18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524民初1811号民事判决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传国审判员 余小舟审判员 吴功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发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