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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4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春宁与天津市津热集团北辰供热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宁,天津市津热集团北辰供热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4608号原告:李春宁,男,1980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琳(系原告之妻),女,汉族,1978年1月16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天津市津热集团北辰供热有限公司,住北辰区大通绿岛小区锅炉房内综合楼。法定代表人:林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均坡,天津市津热集团北辰供热有限公司供热站站长。本院在受理原告李春宁与被告天津市津热集团北辰供热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被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裴忠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宁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