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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2民初2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宝鸡渭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小萍、李让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宝鸡渭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小萍,李让科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2民初2222号原告陕西宝鸡渭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滨区经二路东段1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02213150307。法定代表人杜锁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莉,女,汉族,1975年12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3021975********,住宝鸡市渭滨区劝业市场**号楼*单元*楼*户。委托代理人马卫军,男,汉族,1981年3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3031981********,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宝鸡市金台区东风路30号院1号楼3单元701号。被告朱小萍,女,汉族,1983年3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3211983********,住宝鸡市渭滨区高家镇三合村*组**号。被告李让科,男,汉族,1968年12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3021968********,住址同上。原告陕西宝鸡渭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小萍、李让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宝鸡渭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庞乾金审判员  朱建文审判员  王宝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景列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