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91民初1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秦皇岛兴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公顺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兴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公顺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91民初1492号原告:秦皇岛兴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文新,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迪,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公顺利。秦皇岛兴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公顺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秦皇岛兴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秦皇岛兴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秦皇岛兴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王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李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