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终3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刘贯平、王广记与陆宽裕、刘贯林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宽裕,刘贯平,王广记,刘贯林,刘贯通,新沂市棋盘镇金李村村民委员会,新沂市棋盘镇人民政府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民终38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陆宽裕,男,1962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杰,江苏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婷,江苏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贯平,男,195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沂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广记,男,195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沂市。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江苏沭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刘贯林,男,196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沂市。原审被告:刘��通,男,196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沂市。原审被告:新沂市棋盘镇金李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沂市棋盘镇金李村。法定代表人:陆永明,该村村委会主任。原审第三人:新沂市棋盘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新沂市棋盘镇人民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戈山虎,该镇镇长。出庭应诉负责人:常辉,该镇副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戚现春,该镇司法所所长。上诉人陆宽裕因与被上诉人刘贯平、王广记、原审被告刘贯林、刘贯通、新沂市棋盘镇金李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金李村委会”)、原审第三人新沂市棋盘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棋盘镇政府”)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7)苏0381民初1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陆宽裕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刘贯平、王广记的诉讼请求并由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视骆马湖滩涂的承包经营的历史沿革和实际状况。陆宽裕与金李村委会所签订的2003年8月30日至2020年8月29日的《新沂市农业专业承包合同书》是合法有效的。位于新沂市棋盘镇金李村境内的骆马湖滩涂,多年以来都是沿湖的村民承包经营,这是历史沿革。2000年11月骆马湖水利管理局新沂河道管理局(原为沂沭泗水利管理局骆马湖管理处新沂河道管理所)与棋盘镇政府签订合同,授权棋盘镇政府经营管理棋盘镇境内的骆马湖滩涂,棋盘镇政府又授权沿湖各村村委会经营管理。2003年金李村委会通过公开竞标的方式,将金李村境内的四个滩涂对村民发包。陆宽裕与刘贯平同时��沂市棋盘镇金李村的村民,包括陆宽裕、刘贯平在内的14户村民共同承包了涉案的骆马湖老陈滩滩涂,由承包户代表陆玉雷、刘贯平在与金李村的承包合同书上签字,承包期限为2003年8月至2008年8月,具体在承包经营中,由承包户分别按内部份额及约定交纳承包费经营承包地,后在合同到期前,双方在原有合同基础上重新签订承包合同,除期限变更为2003年8月至2013年8月外,其他内容均为改变,陆宽裕等村民一直合法承包经营,从未拖欠过承包费。2008年5月26日,棋盘镇政府下发通告,决定对新沂市棋盘镇境内的骆马湖滩涂的承包合同进行全面清理。金李村委会经请示、协调棋盘镇政府的相关领导同意,金李村委会于2008年6月4日将与陆宽裕的涉案合同续签至2020年8月,其中仍然包括刘贯平,承包户也交情了延期期间的承包费。2、刘贯平、王广记与棋盘镇政府之间的合同���无效合同,刘贯平、王广记无权起诉要求确认陆宽裕与金李村委会的合同无效。刘贯平、王广记与棋盘镇政府之间的合同是刘贯平、王广记采取请客送礼的违法犯罪手段,所签订的合同同陆宽裕与金李村委会内容相同,是严重侵害包括陆宽裕在内广大承包村民合法权益的伪合同,且是在陆宽裕与金李村委会签订合同之后5个月才签订。一审时,陆宽裕已提供棋盘镇政府分管副镇长卢肖成发给其的短信及卢肖成的出庭证言。陆宽裕另请求二审法院调阅新沂市人民法院(2012)刑二初字第0153号刑事卷宗,还可以发现相关线索和证据。棋盘镇政府在明知并同意陆宽裕与金李村委会已经续签了承包合同至2020年8月,因为个别领导的违法干预,又与刘贯平、王广记签订了一份合同,系“一女二嫁”,因两份合同的出现,致使广大村民与刘贯平、王广记矛盾冲突不断,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刘贯平、王广记辩称,陆宽裕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理由:1、陆宽裕称其与金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有效,系历史的沿革,这一主张是错误的。虽然涉案滩涂曾经多年被沿湖的村民承包经营,但自2000年11月11日棋盘镇政府取得涉案滩涂的和水面的经营管理权,并于2008年5月26日发布清理通告,通告明确要求“对现有与村委会签订但没有与镇政府签订的合同,如没有纠纷,镇政府予以认可,承包户与镇政府重新签订合同”,通告明确告知村民涉案滩涂的承包合同应与镇政府签订,通告还规定了签订合同的期限,即2008年5月26日至2008年6月7日,并规定“凡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到资源办进行合同登记的承包户和没有申报的经营户一律视为放弃,后果自负”,但陆宽裕从未向镇政府要求签订承包合同,而是在通告规定的期间即2008年6月4日与金李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无视镇政府的通告要求,陆宽裕的行为应视为放弃其权利,后果自负。综上,既然涉案滩涂经营管理权人系镇政府,且镇政府并未授权给金李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那么陆宽裕与金李村委会签订的合同系无效,陆宽裕不能以历史沿革为由主张其合同有效。2、陆宽裕主张刘贯平、王广记与镇政府签订的合同系采取违法手段签订,且系“一女二嫁”,是没有事实依据的。陆宽裕陈述一审时棋盘镇卢肖成镇长的证言及短信内容足以证实刘贯平、王广记所签订的合同是在请客送礼的情况下签订的,这纯属无稽之谈,卢肖成镇长的证言从未有请客送礼的内容,反而证实了刘贯平、王广记与棋盘镇政府签订的合同系有效合同。陆宽裕认为新沂市人民法院(2012)刑二初字第0153号刑事卷宗能证实其主张,经查阅此判决书,是关���原棋盘镇党委书记袁福强受贿罪的判决,有三起犯罪是收受三个企业的好处费,有十七起犯罪是调任新沂市农工办以后接受的贿赂,与本案无任何关联性。3、棋盘镇政府作为本案第三人出庭,其答辩意见非常明确,只与刘贯平、王广记签订了涉案滩涂的承包合同,系有效合同,并不承认授予金李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的权利,所以根本没有陆宽裕所说的“一女二嫁”,刘贯平、王广记与镇政府签订的合同是唯一合法有效的合同。原审被告刘贯林、刘贯通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审被告金李村委会述称,同一审答辩意见。原审第三人棋盘镇政府述称,同一审答辩意见。刘贯平、王广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陆宽裕、刘贯林、刘贯通与金李村委会签订的《新沂市农村专业承包合同书》无效。2、陆宽裕、刘贯林、刘贯通、金李村委会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法院查明,刘贯平、王广记与陆宽裕、刘贯林、刘贯通均系新沂市棋盘镇金李村村民。2003年8月,刘贯平与案外人陆玉雷与金李村委会签订书面承包合同,金李村委会将位于本村范围内骆马湖老陈滩涂发包给刘贯平与案外人陆玉雷经营,承包期限为2003年8月至2008年8月。后双方于合同到期前重新签订承包合同一份,将原承包期限延续至2013年8月29日,承包上交总额款为34900元,并约定了承包范围,四至分别为:东至新河西口向西反50米、西至永寒地东边小埂自然延伸(以栽小数南北)、南至原金庄地界、北至永寒与陆彬种地边界沟东至陆凤先小屋北山墙。合同签订后,在实际承包中,有多户参与共同经营并分别按内部份额及约定缴纳承包费、经营承包地。另查明,骆马湖水域土地使用权属于国有。骆马湖���利管理局新沂河道管理局(原为“沂沭泗水利管理局骆马湖管理处新沂河道管理所”)隶属水利部淮委沂沭泗局骆马湖水利管理局。2000年11月11日,原沂沭泗水利管理局骆马湖管理处新沂河道管理所作为甲方,棋盘镇政府作为乙方,双方签订协议书,将沂河中泓东侧毛林地段面积200亩的滩地留作河道主管机关直接经营管理,其余的由棋盘镇政府经营管理。在此后至2008年5月棋盘镇政府经营管理期间的滩地,存在承包户与所在村委会直接签订承包合同或承包户直接与棋盘镇政府签订承包合同等的情形,为化解因此可能产生的矛盾纠纷,棋盘镇政府于2008年5月26日发出了《关于对骆马湖棋盘境内现有承包合同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的通告》,决定对新沂市骆马湖棋盘镇境内当时存在的承包合同进行全面清理,时间为2008年5月27日至6月7日,并要求承包户在上述时间内携带与镇政府或村委会签订骆马湖承包合同到镇政府资源办登记。通知中载明:“对现有与村委会签订但没有与镇政府签订的合同,如没有纠纷,镇政府予以认可,承包户与镇政府重新签订承包合同”。通知发出后,金李村委会就涉案滩涂组织承包方协商续签事宜,后确定与陆宽裕、刘贯林、刘贯通于2008年6月4日就涉案滩涂承包合同再次进行续签,并签订《新沂市农村专业承包合同书》一份,约定总承包期为17年(2003年8月30日至2020年8月29日),承包止交款总额为58900元,并于合同签订当日以刘贯平与刘贯通名义交付剩余承包费24000元。对于承包范围,除东至变更为“新河西口向西反50米,再留下50亩为东边界”,其他四至均与上述承包期间为2003年8月30日至2013年8月29日的承包合同约定一致。2008年11月3日,刘贯平持原续签的期限为2003年8月29日至2013年8月30日的���包合同至棋盘镇政府,以棋盘镇政府为甲方,刘贯平、王广记为乙方,签订《合同书》一份,约定续交承包费总计35000元,承包范围与2003年8月29日至2013年8月30日的承包合同基本一致,承包期限约定为“自金李村与乙方所签定此区域承包合同终止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后刘贯平、王广记、陆宽裕、刘贯林、刘贯通对涉案合同的效力存在争议,故引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涉案骆马湖滩涂使用权属于国有,是河道主管机关授权新沂市棋盘镇人民政府经营管理的范围内。棋盘镇政府于2008年5月26日发出了《关于对骆马湖棋盘境内现有承包合同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的通告》,对新沂���骆马湖棋盘镇境内当时存在的承包合同进行全面清理,在涉案通知下发后,金李村委会与陆宽裕、刘贯林、刘贯通在2008年6月4日等又续签承包期为2003年8月30日至2020年8月29日的合同时,金李村委会既不是该滩涂的所有人,也不是法律规定的管理人和有权使用人,不具有将滩涂进行发包的主体资格,金李村委会在未取得合法授权的情况下越权发包,且在签订合同后亦未得到追认,违反《河道管理条例》和《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陆宽裕、刘贯林、刘贯通与金李村委会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故刘贯平、王广记要求确认陆宽裕、刘贯林、刘贯通与金李村委会所续签的《新沂市农村专业承包合同书》无效的主张,一审法院予以支持。陆宽裕、刘贯林、刘贯通及金李村委会辩称,所续签的2003年8月30日至2020年8月29日的《新沂市农村专业承包合同书》得到棋盘镇政府的授权,因未举出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故该抗辩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陆宽裕、刘贯林、刘贯通与新沂市棋盘镇金李村村民委员会所续签的2003年8月30日至2020年8月29日的《新沂市农村专业承包合同书》无效。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刘贯平、王广记负担50元,陆宽裕、刘贯林、刘贯通与新沂市棋盘镇金李村村民委员会负担80元。二审期间,上诉人陆宽裕提供的证人魏某出庭做证。证人魏某当庭做证称:是我作为村书记时和镇里协调与陆宽裕签订的合同。当时是四份合同,我找的当时镇里的人大副主席即分管领导卢肖成副镇长协商,合同是否能续签,经过几次协调卢肖成同意续签,我回到村里后通知陆宽裕续签合同。证人魏某称当时没有看到棋盘镇政府下发的涉案通告,其在村里担任书记的时间是2007年至2008年间。陆宽裕质证认为,魏某的证言真实可信,原因在于魏某是当时签订合同的村书记,是代表村里与镇里相关分管领导协商的直接人,对村里是否得到镇里的授权是直接当事者,最清楚,结合村里在2008年6月4日同时签订的四份合同其中的三份是在2011年才和镇里续签,也就是说在村里签订合同后的三年内镇里都没有将村与其他三户签订的合同要求终止或废止,可以佐证村里与镇里协商的事实。从证人证言中关于镇里通告的问题,村里是从来没有看到过通告,也不知道通告的张贴形式,从通告的内容来看,通告的对象是承包户和经营户,承包户和经营户也没有看到通告,村里也没有看��通告,由此可以看出该通告在程序上是不合法,对村里和具体的承包经营户是不具有任何拘束力。刘贯平、王广记质证认为,该证人证言并非是本案的新证据,证人没有证据证实其在2007年至2008年的身份。涉案滩涂地一份承包合同起止年限是2003年8月30日至2013年8月29日,如果证人陈述其系村委会签订合同的实施人,那么其应该知道地一份承包合同期限至2013年,而不应该在2008年与镇政府协商重新签订合同。显然证人是在接到镇政府的通知要求所有合同与镇政府重新签订的情况下,找到镇政府相关人员协商,但在一审庭审中卢肖成副镇长没有认可证人与其协商的事实。镇政府也没有书面的文件授权金李村委会签订任何合同,证人证言系虚假的。金李村委会主任陆永明质证认为,证人证言是真实可靠的。当时我在村里干村委会副主任,当时魏某协商��后回村里开会,由我通知陆宽裕来续签合同。棋盘镇政府质证认为,当时好多村都有村里有合同,镇里后来又签合同的情况,至于卢肖成当时是如何协商的,这个我们不清楚。对于上述证据,本院将综合全案证据及法律规定予以分析。被上诉人刘贯平、王广记、原审被告金李村委会、原审第三人棋盘镇政府均未提供新证据。本院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陆宽裕与金李村委会签订的涉案合同是否合法有效;2、刘贯平、王广记与棋盘镇政府签订的涉案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涉案骆马湖滩涂使用权属于国有,依据原沂沭泗水利管理局骆马湖管理处新沂河道管理所与棋盘镇政府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涉案滩涂是在河道主管机关授权棋盘镇政府经营管理的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一条规定:“公民对国家所有的滩涂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棋盘镇政府作为涉案滩涂的合法管理人和使用权人,享有将涉案滩涂进行发包的权利。故2008年11月3日,刘贯平、王广记作为乙方与棋盘镇政府作为甲方签订的涉案滩涂承包合同合法有效。棋盘镇政府于2008年5月26日发出了《关于对骆马湖棋盘境内现有承包合同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的通告》,对新沂市骆马湖棋盘镇境内当时存在的承包合同进行全面清理,时间为2008年5月27日至6月7日,并要求承包户在上述时间内携带与镇政府或村委会签订骆马湖��包合同到镇政府资源办登记,通告中载明:“对现有与村委会签订但没有与镇政府签订的合同,如没有纠纷,镇政府予以认可,承包户与镇政府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在涉案通知下发后,金李村委会与陆宽裕、刘贯林、刘贯通在2008年6月4日等又续签承包期为2003年8月30日至2020年8月29日的合同时,金李村委会既不是涉案滩涂的所有权人,也不是法律规定的管理人和使用权人,不具有将涉案滩涂进行发包的主体资格,金李村委会在未取得合法授权的情况下越权发包,且在合同签订后亦未得到棋盘镇政府的追认,违反《河道管理条例》和《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陆宽裕、刘贯林、刘贯通与金李村委会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合同。陆宽裕上诉主张,其与金李村委会就涉案滩涂所续签的2003年8月30日至2020年8月29日的《新沂市农村专业承包合同书》得到棋盘镇政府的授权,但未能举出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对此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陆宽裕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0元,由上诉人陆宽裕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杜 林审 判 员 周美来审 判 员 黄 博法官助理 王亚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思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