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2民初2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李诗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诗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02民初2493号原告: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闻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阳东,男,196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系成都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职工,住达州市达川区。被告:李诗珍,女,198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系重庆市奉节县人,现住达州市通川区。原告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诗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栀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皓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