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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执1006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佰泰工艺品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佰泰工艺品厂,万群,吴晓娟,俞炳颖,刘韩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1006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州北路488号。法定代表人朱云峰。被执行人义乌市佰泰工艺品厂,住所地义乌市北苑义浦路18号5-6楼。法定代表人吴晓娟。被执行人万群,男,1971年1月19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吴晓娟,女,1972年7月22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俞炳颖,男,1968年1月9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刘韩英,女,1974年3月27日出生,住义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义乌市佰泰工艺品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处、房管处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万群、吴晓娟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东方国际村37幢1号的房地产已拍卖,申请执行人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分配得拍卖款6188296.44元(包含评估费13818元),申请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张光潮执 行 员 王志宏执 行 员 龚凌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子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