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民辖终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张建熬、魏国江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建熬,魏国江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民辖终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建熬,男,196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国江,男,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上诉人张建熬因与被上诉人魏国江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17)豫1202民初29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查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建熬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建熬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建熬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琼审判员 李红英审判员 郭相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欢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