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10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翔宇与工创万德(北京)矿业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翔宇,工创万德(北京)矿业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3民终100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翔宇,男,1985年8月31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永,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工创万德(北京)矿业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济南路1号院1号楼五层G区W54-W57。法定代表人:杨东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祥琦,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翔宇与被上诉人工创万德(北京)矿业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创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84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翔宇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改判工创公司支付王翔宇2014年5月1日至2015年9月15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48434.86元。工创公司坚持其在原审法院诉讼中的意见,未提出上诉。王翔宇在原审法院诉请:判令工创公司支付王翔宇2014年5月1日至2015年9月15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38080.35元。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王翔宇于2011年5月1日入职工创公司,担任技术销售工作,月工资17500元,双方签订有期限自2011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止的劳动合同,双方于2015年9月15日解除劳动关系。就双方劳动合同签订问题,工创公司主张王翔宇所诉的2014年5月1日至2015年9月15日期间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就其主张,向法院提交了2013年5月27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显示“甲方工创公司,乙方王翔宇…期限:本合同期限为2013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王翔宇认可上述劳动合同签名处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内容的真实性。王翔宇就本案劳动争议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朝阳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2016年11月15日,朝阳仲裁委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16]第01101号裁决书,裁决:一、工创公司支付王翔宇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六万九千七百五十元五角;二、工创公司支付王翔宇二〇一五年度弹性福利六千九百二十七元八分;三、驳回王翔宇的其他仲裁请求。王翔宇不服该裁决书,诉至法院。原审法院判决认为:王翔宇与工创公司均未对仲裁裁决的“工创公司支付王翔宇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六万九千七百五十元五角,工创公司支付王翔宇二〇一五年度弹性福利六千九百二十七元八分”一节提起诉讼,法院对此予以确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工创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3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王翔宇认可签字为其所签,其虽主张签字为其他文件签字,但就其主张未向法院举证,法院不予采信。王翔宇要求工创公司支付2014年5月1日至2015年9月15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一、工创万德(北京)矿业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王翔宇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六万九千七百五十元五角;二、工创万德(北京)矿业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王翔宇二〇一五年度弹性福利六千九百二十七元八分;三、驳回王翔宇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对证据的审核认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在二审诉讼中争议的焦点问题是,2014年5月1日至2015年9月15日期间双方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工创公司提供了合同期限为2013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王翔宇认可该合同签名为其所签,但否认合同的真实性,又明确表示不申请鉴定,故原审法院对工创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无不妥。在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王翔宇要求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王翔宇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解学锋代理审判员 霍思宇代理审判员 李 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矫冰玉书 记 员 温宇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