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82执恢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金武魁与杨树春、张凤田、钟国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武魁,杨树春,钟国瑞,张凤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82执恢39号申请执行人:金武魁,被执行人:杨树春,被执行人:钟国瑞,被执行人:张凤田,申请执行人金武魁与被执行人杨树春、钟国瑞、张凤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凌源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6)辽1382民初30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3月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269557.18元及利息。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回款35000元,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尹国斌执行员 高凤彬助执员刘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