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2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周小华、罗新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小华,罗新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2执285号申请执行人周小华,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安市吉州区,被执行人罗新禧,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申请执行人周小华与被执行人罗新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吉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吉民初字第3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罗新禧应支付申请人周小华借款50000元,承担诉讼费825元、执行费6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可先中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吉民初字第3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作斌审判员 刘春伟审判员 黄卫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丽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