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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民终2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运城市绛县开发区瑞德商贸有限公司与山西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陈振江等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运城市绛县开发区瑞德商贸有限公司,山西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陈振江,李雪香,原胜利,秦娇子,程小兵,苗小娟,李海涛,陈春鸟,陈锋,张燕,运城市绛县开发区宏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运城市绛县开发区德信隆化工有限公司,运城市绛县开发区诺信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终26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运城市绛县开发区瑞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绛县经济开发区华信大道东。法定代表人陈振江,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1幢西塔楼12层。法定代表人郭志宏,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威,男,1978年11月21日出生,山西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住太原市。原审被告:陈振江,男,196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绛县。原审被告:李雪香,女,196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绛县。原审被告:原胜利,男,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绛县。原审被告:秦娇子,女,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绛县。原审被告:程小兵,男,196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绛县。原审被告:苗小娟,女,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绛县。原审被告:李海涛,男,196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安县。原审被告:陈春鸟,女,196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安县。原审被告:陈锋,男,196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绛县。原审被告:张燕,女,197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绛县。原审被告:运城市绛县开发区宏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绛县二里半。法定代表人:陈振江,经理。原审被告:运城市绛县开发区德信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绛县韩庄村。法定代表人:李雪香,经理。原审被告:运城市绛县开发区诺信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绛县韩庄村。法定代表人:李海涛,经理。上诉人运城市绛县开发区瑞德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李雪香、秦娇子、程小兵、苗小娟、李海涛、陈春鸟、陈锋、张燕、运城市绛县开发区宏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运城市绛县开发区德信隆化工有限公司、运城市绛县开发区诺信物流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7民初18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运城市绛县开发区瑞德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运城市绛县开发区瑞德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965元,减半收取982.5元,由上诉人运城市绛县开发区瑞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晓军审判员  范红琴审判员  冯云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傅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