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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9执恢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大邑县鹤山木制品厂与被执行人四川中轮环保索具有限公司、合江巨森索具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邑县鹤山木制品厂,四川中轮环保索具有限公司,合江巨森索具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9执恢184号申请执行人:大邑县鹤山木制品厂。投资人:牟建书。被执行人:四川中轮环保索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超。被执行人:合江巨森索具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偰再杰。本院在执行大邑县鹤山木制品厂与四川中轮环保索具有限公司(原名“成都汇衡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8日经工商登记变更为现名)、合江巨森索具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四川中轮环保索具有限公司、合江巨森索具包装有限公司按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6川01**民初197号民事判决书,限期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大邑县鹤山木制品厂货款XX元、逾期付款资金利息损失XX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利息、案件受理费XX元,但被执行人四川中轮环保索具有限公司、合江巨森索具包装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以(2016)川0129执781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中轮环保索具有限公司(原名“成都汇衡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川A0QX**”号“揽胜”牌小型越野客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四川中轮环保索具有限公司(原名“成都汇衡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川A0QX**”号“揽胜”牌小型越野客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世伟审判员  唐 鑫审判员  康 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