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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孙塬春与孙宝强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塬春,孙宝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3执304号申请执行人:孙塬春,女,201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漠河县图强镇四连街南一巷132号。法定代理人胡婉婷,女,199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漠河县图强镇四连街南一巷132号。被执行人:孙宝通,男,198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敦化市新华路329B监察大队家属楼3单元602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孙宝通的存款、车辆、房产、有价证券、到期债权等财产进行穷尽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决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济民审判员  杨武杰审判员  徐云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仁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