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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执4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建希、福建五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4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建希,男,197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执行人:福建五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含笑大道20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68936775X7。法定代表人:XX峰,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建希与被执行人福建五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魏兴文、王建希等十五名工人因福建五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拖欠工资而共同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裁决书生效后,福建五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义务。魏兴文、王建希等十五名工人于2017年1月23日分别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共立15件执行案件。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福建五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福建五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福建五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基本账户。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发现被执行人福建五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均同意如执行到被执行人福建五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则按各自债权比例在魏兴文作为申请执行人案(执行案号:(2017)闽0481执925号)中一并处理,故申请执行人王建希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4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韶勇审判员  许军龙审判员  肖 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卢皛雨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