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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4民初2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杰、王琴与朱远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杰,王琴,朱远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2638号原告:陈杰,男,198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王琴(系陈杰之妻),女,198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谯贤高、李伟,重庆市黔江区舟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远阳,男,1971年12月16日出生,民族不详,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陈杰、王琴诉被告朱远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二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不明确,本院多次前往该地址均无法找到被告,且二原告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的住所地或实际居住地,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杰、王琴的起诉。原告陈杰、王琴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788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瑾人民陪审员  刘维声人民陪审员  冯成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陶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