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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3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连炼、廖瑜梅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炼,廖瑜梅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03刑初173号公诉机关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连炼,男,198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于2017年3月27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经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2日经本院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辩护人陈梅珍,福建永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廖瑜梅,女,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于2015年9月11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对其变更为取保候审,并于2016年10月8日对其解除取保候审,2017年4月13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经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2日经本院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辩护人赖家旋,福建瀛楠律师事务所律师。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7〕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连炼、廖瑜梅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与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人民陪审员对案件事实认定问题独立发表意见并表决。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连炼、廖瑜梅及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开始,被告人连炼与被告人廖瑜梅通过QQ认识,后由被告人连炼(QQ昵称为“仓”)以QQ聊天的方式提供“六福”六合彩赌博网站给被告人廖瑜梅,让被告人廖瑜梅帮其揽注六合彩码单,并给予揽注金额12%手续费或退水费。之后被告人廖瑜梅通过手机接受了赖某1、李某4、江某1、李某1、刘某1等7人的六合彩投注,并将投注金额录入“六福”网站报给被告人连炼。2015年9月10日晚9时许,被告人廖瑜梅在其位于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西门街3号三楼的家中正在利用“六福”赌博网站投注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查扣作案使用工具戴某液晶显示器一台、ipad平板电脑一台、戴某牌电脑主机机箱一台、TP-LINK无线路由一台、电信光猫一台、三星牌移动手机一台、银行卡8张(上述物品均已于2015年10月16日发还被告人廖瑜梅),六合彩码单一张。2015年10月9日,龙岩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扣押被告人廖瑜梅上缴的暂扣款6300元。经核查,被告人廖瑜梅帮助被告人连炼揽注六合彩共计42期,合计收码金额人民币218230元,并通过其建设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账户将每一期的六合彩赌资汇到被告人连炼的账户,从中获利共计人民币6300元。案发后,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对参与“六合彩”赌博的李美霞、赖某1等人进行相应行政处罚。被告人连炼于2017年3月27日11时许到龙岩市公安局凤城派出所投案。被告人廖瑜梅于2017年4月12日被龙岩市公安局凤城派出所民警书面传唤到案。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连炼、廖瑜梅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李某4、郑某、江某1、李某1、刘某1、熊某、赖某1、刘某2、卢某、王某、李某2、胡某、温某、江某2、吴某、赖某2、李某3、张某、廖某1、廖某2、赖某3等人的证言,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照片、远程勘验笔录、“六福”网站照片、网站交易记录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告人连炼、廖瑜梅的农村信用社账户存款明细账和建设银行卡交易记录,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廖瑜梅家当场提取的“六合彩”码单、提取笔录、现场照片、手机短信照片、微信和QQ聊天记录照片、扣押物品照片,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对参与“六合彩”投注赌博的李美霞、赖某1、江某1、李某1、刘某1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法律文书,被告人连炼、廖瑜梅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到案经过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连炼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六合彩”进行揽注猜码,被告人廖瑜梅明知他人利用“六合彩”进行揽注猜码而予以帮助,揽注金额共计人民币218230元,从中牟利人民币6300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连炼虽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但在公安机关已发觉其犯罪事实后的前面七次供述中,均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应认定为自首,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连炼系自首的辩护意见不予以采纳。被告人廖瑜梅在作案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后被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在公安机关已掌握其犯罪事实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应认定为自首,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廖瑜梅系自首的辩护意见不予以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分工协作,相互配合,都起到主要作用,不宜区分主、从犯,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廖瑜梅系从犯的意见不予以采纳。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机构的评估意见,对被告人连炼、廖瑜梅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均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二被告人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连炼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此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廖瑜梅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此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廖瑜梅违法所得人民币6300元,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负责上缴国库。四、公安机关扣押的“六合彩”码单1张,予以没收,随案存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华珍人民陪审员  刘亮忠人民陪审员  马秋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游隆祥附: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