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民初1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长沙鑫卡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长沙市高平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鑫卡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长沙市高平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1781号原告:长沙鑫卡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湘龙街道办事处中南汽车世界N区03栋101-108号。法定代表人:肖时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贤华,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齐,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长沙市高平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跳马镇田心桥村老屋塘组。法定代表人:杨建平。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杨,男,198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原告长沙鑫卡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高平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长沙鑫卡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鑫卡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鑫卡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73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3735元,由原告长沙鑫卡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金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倩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