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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11民初3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福州榕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黄启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榕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启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11民初3841号原告:福州榕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朱长红,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智勇、周丽丽,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黄启成,男,196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福州市鼓楼区。原告福州榕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启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福州榕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州榕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州榕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州榕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雄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姚雪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