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4民初19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上海东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西南明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东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西南明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19795号原告:上海东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李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祝茗屿,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西南明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李松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时华,上海邦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XX辉。原告上海东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西南明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现原告上海东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上海东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东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吴裕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薛 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