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82民初5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周丹丹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丹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5128号原告:周丹丹,女,198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周丹丹,曾用名赵星辰,男,198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寄料镇吕庄村花果庄**组。原告周丹丹与被告周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周丹丹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周丹丹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丹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28元,由原告周丹丹负担。审判长  刘兵伟审判员  刘世伟审判员  苏晓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志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