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5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周丹丹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丹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5128号原告:周丹丹,女,198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周丹丹,曾用名赵星辰,男,198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寄料镇吕庄村花果庄**组。原告周丹丹与被告周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周丹丹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周丹丹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丹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28元,由原告周丹丹负担。审判长 刘兵伟审判员 刘世伟审判员 苏晓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志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