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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2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与西安市西蓝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西安市西蓝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2470号申请执行人: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西安市西蓝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西安市西蓝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雁民初字第08034号民事判决书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1民终98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市西蓝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雁民初字第08034号民事判决书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1民终980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西安市西蓝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自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嗣后,被执行人西安市西蓝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主动将案款69700元,执行费946元缴纳至本院。本院依法将该笔案款69700元退还申请执行人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该所对以上事实亦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8034号民事判决书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1民终980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董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史晨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