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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4执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郑彦平、李新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彦平,李新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24执326号申请执行人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阜平县阜平镇中兴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479843939H。法定代表人胡庆社,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艳罡,系该社职工。被执行人郑彦平,男,1969年5月21日生,汉族,住阜平县。被执行人李新彦,女,1973年7月28日生,汉族,住阜平县。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耿辉、耿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阜民初字第8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1日向我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郑彦平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郑彦平在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泉关信用社账户(账号:)存款元到阜平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50×××63执行二庭案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顾东光审判员  耿 璟审判员  王红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建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