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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执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金坤与程贵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执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坤,程贵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725号申请执行人:金坤被执行人:程贵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坤与被执行人程贵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执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并已履行完毕,故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02执7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鲁国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回国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