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4民初3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海盐香溢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海盐海瑞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盐香溢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海盐海瑞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24民初3475号原告:海盐香溢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枣园中路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744137536G。法定代表人:谢洪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红飞,浙江罡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盐海瑞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联丰村北荡六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5609810117。法定代表人:曹双情,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海盐香溢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海盐海瑞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盐香溢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海盐海瑞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海盐香溢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秀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陆一卿书 记 员 褚莉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