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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4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宋晓宾、宋瑞宾金融借款合同终本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宋晓宾,宋瑞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4执75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顶山市石龙区。被执行人宋晓宾,男,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大营镇。被执行人宋瑞宾,男,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大营镇。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宋晓宾、宋瑞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人2016年8月3日作出的(2016)豫0404民初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广跃人民陪审员  张晓蕾人民陪审员  李帅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矿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