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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03民初1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孙某与枣庄市薛城区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枣庄市薛城区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3民初1286号原告:孙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开印,山东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枣庄市薛城区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为薛城区海河路2号。法定代表人:宁方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建军、孙强,山东薛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孙某与被告枣庄市薛城区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孙某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483元,减半收取741.5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丁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