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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02执恢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与被申请执行人沈某某、王某某、李某某、任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沈某某,王某某,李某某,任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恢18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被执行人沈某某,男,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初中文化,打工人员。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小学文化,打工人员。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永昌县司法局职工。被执行人任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与被申请执行人沈某某、王某某、李某某、任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沈某某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交纳案件款1500元,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依法从被执行人李某某的银行账户中扣划其存款11340.27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广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建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