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1民初10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姜某、苏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姜某,苏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1民初10329号原告:李某,女,1969年9月10日出生,蒙古族,阿旗农业局职工,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姜某,男,1985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苏某,男,198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王某,男,198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原告李某与被告姜某、苏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审判员 孙贵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