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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1民初10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姜某、苏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姜某,苏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1民初10329号原告:李某,女,1969年9月10日出生,蒙古族,阿旗农业局职工,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姜某,男,1985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苏某,男,198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王某,男,198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原告李某与被告姜某、苏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审判员  孙贵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