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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5行审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内乡县国土资源局、何国有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内乡县国土资源局,何国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325行审117号申请执行人内乡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书杰,局长。被执行人何国有,男,汉族,1969年8月6日出生,住内乡县。申请执行人内乡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内国土罚决字(2014)第235号行政处罚决定。经审查查明,2014年7月被执行人何国有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内乡县湍东镇下洼村西沟组集体土地2584平方米用于建机械加工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2014年7月22日申请执行人内乡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内国土罚决字(2014)第235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何国有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予以没收,并按每平方米12元对何国有予以处罚,共计罚款31008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内乡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已超期限申请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内乡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内国土罚决字(2014)第235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郭晓菊审判员  程 玉审判员  胡新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