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特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上海黑弧数码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赵轶欧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黑弧数码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赵轶欧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特272号申请人:上海黑弧数码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32号院6号楼1层27号。负责人:向国富。委托代理人:朱丽君,女,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赵轶欧,男,1974年2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申请人上海黑弧数码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黑弧数码分公司)与被申请人赵轶欧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黑弧数码分公司申请称,请求撤销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朝劳人仲字[2016]第05717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赵轶欧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本案仲裁裁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应当被撤销。具体表现为:仲裁过程中赵轶欧主张其于2014年7月21日入职黑弧数码分公司,最终出勤至2015年3月20日。但根据黑弧数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显示,黑弧数码分公司于2014年10月27日成立;根据社保登记证显示,黑弧数码分公司于2015年4月20日在北京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成立社保账户,故赵轶欧关于与黑弧数码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与事实严重不符,黑弧数码分公司无需向赵轶欧支付工资差额及年终奖金。赵轶欧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5日,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16]第05717号裁决:一、黑弧数码分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赵轶欧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3月20日工资差额4702.66元;二、黑弧数码分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赵轶欧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万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中,黑弧数码分公司称其公司成立的时间及社保账户成立时间晚于赵轶欧主张的入职黑弧数码分公司的时间,故赵轶欧在仲裁过程中的主张与事实不符,且其隐瞒了劳动合同和社保记录等关键证据,仲裁裁决应当撤销。本院认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前提是对方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持有并故意隐瞒了该证据;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未持有且无法通过公开渠道获得该证据;隐瞒的证据足以影响仲裁裁决。本案中,黑弧数码分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赵轶欧持有影响本案公正裁决的劳动合同和社保记录并故意隐瞒和拒绝提供。故黑弧数码分公司关于赵轶欧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撤销裁决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另,赵轶欧的入职时间、黑弧数码分公司的成立时间和社保账户成立时间以及黑弧数码分公司与赵轶欧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均属于仲裁庭对案件进行实体审查的范畴,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仲裁裁决应当撤销的范围。综上,黑弧数码分公司的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上海黑弧数码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请求撤销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朝劳人仲字[2016]第05717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海黑弧数码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邢 军代理审判员 郑慧媛代理审判员 孙承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夏海曼书 记 员 陈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