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1执保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士贵、河北神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士贵,河北神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1执保220号申请人:李士贵,男,1968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泊头市。被申请人:河北神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石清路56号005幢三楼。法定代表人:王金龙,经理。本院在执行李士贵与河北神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北神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付中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毛树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