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02民初1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宋秀文与张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秀文,张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02民初1624号原告:宋秀文,男,汉族,1968年12月10日生,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张彪,男,汉族,1975年4月19日生,住廊坊市安次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负责人:郭少军,职务总经理。原告宋秀文与被告张彪、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因原、被告庭下达成和解,原告宋秀文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彪、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秀文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秀文撤回对被告张彪、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宋秀文承担。审判员 张莉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