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621执1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淮北粤通置业有限公司与朱婷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北粤通置业有限公司,朱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21执1496号申请执行人:淮北粤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法定代表人:苏少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喆,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秋寒,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朱婷婷,女,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6)皖0621民初21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朱婷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申请执行人淮北粤通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婷婷关于淮北恒大名都小区23栋1单元2801室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李 锋审 判 员  毕 伟代理审判员  张丽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房产证、土地证、林权证、专利证书、商标证书、车船执照等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办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