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322民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原告廖加加与被告袁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加加,袁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322民初259号原告廖加加,男。被告袁英,男。原告廖加加与被告袁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加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英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加加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归还原告的借款本金2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袁英未作答辩。查明的事实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告廖加加与被告袁英系朋友关系。2016年3月份,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借贷宝平台将借款转至被告的账户,之后原告同样通过该平台多次借款给被告,至2016年6月21日止,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3000元,其中于2016年5月28日借给被告的5000元现摆在借贷宝的平台上,显示为被告袁英的未还借款,故原、被告在该日双方达成的借款合同里面,只对其中以借贷宝转账方式借给被告的18000元及另外一笔虚拟借款38000元进行了约定。借款合同主要内容为:甲方(廖加加)同意借给乙方(袁英)人民币伍万陆仟元整(小写56000元整);借款用途:1万8仟转账,3万8仟借贷宝刷数据;借款日期:2016年6月21日,甲方:廖加加,乙方:袁英(名字上摁有手摸)。另查明,该借款合同中的借款38000元,是被告为了提高在借贷宝平台上的信用度,要求原告在该平台上向被告发起借款38000元,但被告未实际将该笔借款交付给原告,而平台上显示原告欠被告借款38000元,故双方在借款合同中进行了约定,后来该笔借款双方在借贷宝平台上进行了销账处理,现已不存在,故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借款23000元。借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遂起诉至本院。判决的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袁英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廖加加借款,并出具了书面借据,原告廖加加通过借贷宝平台转账将借款交付给被告袁英使用,原告廖加加与被告袁英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袁英偿还借款本金23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袁英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袁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廖加加借款本金2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75元,由被告袁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喜平人民陪审员  张自强人民陪审员  余国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雄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