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刑更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罗新献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新献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刑更830号罪犯罗新献,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壮族,广西柳城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1日作出(2012)柳市刑一初字第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新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与同案被告人对赔偿金85632.7元互负连带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20日交付执行。罪犯罗新献曾于2015年8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至2025年12月2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7年8月15日以罪犯罗新献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对罪犯罗新献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罗新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度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自2015年5月起至2017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11.7分。该犯因犯故意杀人罪且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属从严减刑对象,监狱在考核期已从严其减刑幅度三个月。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新献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新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刑期至2025年6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 锦审判员 肖四平审判员 谢国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文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