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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催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北京腾锐视讯科技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腾锐视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2民催57号申请人:北京腾锐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46-2号楼。法定代表人:李吉广,总经理。申请人北京腾锐视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于2017年6月25日刊登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北京腾锐视讯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10300052/26194161、票面金额为398224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北京腾锐视讯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北京腾锐视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刘 安审判员 邓 月审判员 洪 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蒙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