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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执2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刘启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启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2457号被执行人:刘启汉,男,汉族,1980年12月3日出生,住广西桂平市。本院依职权执行被执行人刘启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费一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163号[一审案号(2015)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3959.6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本院依职权于2017年3月2日立案执行,应收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依法在辖区内的工商、车管、国土、房管、银行等部门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桂R×××××二轮摩托车,但该车去向不明,无法处置;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桂平西山分理处62×××74的账户存款;除此之外,暂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刘启汉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5执245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朝辉执行员  黎瑞平执行员  袁 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锐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