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执终1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王贺红、李纪星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贺红,李纪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终1300号申请执行人:王贺红被执行人:李纪星申请执行人王贺红与被执行人李纪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津0114民初5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申请终结本案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14民初52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继军代理审判员 曹小军代理审判员 牟泽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付国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