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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02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李毅君、沈海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毅君,沈海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02执192号申请执行人李毅君,女。被执行人沈海浪,男。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执行李毅君申请沈海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沈海浪应支付申请人李毅君案款509800.0元,承担执行费7498.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沈海浪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02执19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骆少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