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2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永州市融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龙林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州市融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龙林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2执165号申请执行人永州市融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龙林生。本院在执行永州市融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龙林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龙林生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龙林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永州市融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且申请执行人永州市融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洪涛代理审判员 邓祥智代理审判员 杨利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蒋小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