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22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天津科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金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科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230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科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紫云雅苑1-104,组织机构代码30077632-9。法定代表人:侯宝良,经理。被执行人:李金波,男,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科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金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16执223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曾小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